公司因資源整合,要求員工身兼兩職。員工因承擔的工作量大幅增加,拒絕「一人雙崗」的安排。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與其的勞動合同。這屬於違法解除嗎?
案情回顧:
吳某系某商業管理公司高級行政主管,主要負責公司運營管理的A商場的行政工作。2024年1月,公司向吳某發送《B商場及A團隊資源整合通知》的電子郵件,表明B商場要與A團隊資源整合,因此B商場的行政工作後續也由吳某負責。
收到通知後,吳某第二天即作出回復,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吳某表示,新增工作內容超過勞動合同簽署的工作範圍,且新增工作量並非其一人可以完成,建議公司適崗適量安排人員編制。變更勞動合同約定內容雙方未協商一致前,不應單方面變更工作範圍。為確保工作品質,要求維持現有工作內容。
此後,公司再次要求吳某服從工作安排,吳某以工作安排不合理為由拒絕,且沒有去B商場上班,公司向吳某發出警告。之後公司以吳某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吳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合同,遂訴至上海黃浦區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
企業基於經營管理需要,可行使用工自主權,但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調整或變更,應合法、合理。本案中,吳某原僅負責A商場行政事務,現被告公司要求吳某還需至B商場工作,負責B商場的行政事務。據此,吳某需至兩個地點辦公,負責兩個商場的行政事務,管理的員工數量大幅增加,且部分諸如休假審批、員工生日會、排班等工作也因人數的增加而造成工作量的顯著增加。
被告公司對吳某工作內容的調整,超過了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吳某對其工作崗位、工作量及薪資的預期,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在未與吳某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吳某拒絕新增工作,並無不當。被告公司以吳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吳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年終獎共計28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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