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外國投資人第一次買美國房產時,往往出於直覺,用自己的名字直接把房子買下來。程序看起來最簡單,不需要設公司,也不必一開始就思考結構安排,甚至覺得反正短期內也不會出售。真正的問題,通常不是在買房當下,而是在出售、贈與,或想調整持有方式時,後果才慢慢浮現。在美國,外國人若以個人名義持有不動產,出售時適用「外國投資人不動產稅法」(FIRPTA)。依規定,買方必須先預扣最高可達成交價款15%,直接繳交給美國國稅局。這筆金額並不是最終稅額,而是一種「先扣、後算」的暫扣款,必須等賣方完成報稅、國稅局完成核算後,才可能退回多扣的部分。
換個結構 調整成本高
實務上,這個等待過程往往不短。曾有實際案例,一名外國投資人在紐約以約200萬美元購入房產,數年後以230萬美元出售,依法被預扣約34.5萬美元。後續因行政流程與資料認定問題,國稅局一度無法對應賣房時的繳款紀錄,導致這筆資金被卡住近三年才返還。(此為實務中曾發生的個案,實際退稅時間仍視個案情況而定。) 更現實的是,許多人在這個階段才意識到,若想把房產轉給家人、改放進公司或信託,幾乎每一步都可能觸發新的稅務問題,包括贈與稅、資本利得稅,甚至美國遺產稅的風險。原本只是想「換個結構」,卻發現事後調整的成本,遠高於一開始就規畫正確持有方式。
個人名義持有 有前提
以個人名義持有不動產,仍然是美國制度下最單純、也最被照顧的一種方式,但前提條件其實相當清楚。對於具有美國稅務身分、以自住為主要用途的人而言,個人名義持有的制度優勢非常明顯。符合條件的自住房,在出售時可以適用資本利得免稅額,稅務申報相對簡單,也不需要負擔公司或信託的設立與年度維護成本。然而,這種結構的限制也同樣明確。所有與房產相關的法律風險,無論是租客糾紛、意外事故,或其他第三人主張,都直接落在個人資產上。
LLC持有 適合投資型房產
在美國不動產實務中,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責任公司)成為投資型房產最常見、也最被制度預期的持有形式。LLC提供有限責任保護,能夠把房產相關的法律風險與個人資產切割開來。在稅務上,多數LLC採取pass-through結構,本身不繳公司所得稅,而是由成員依其持分申報,這樣的設計也更符合不動產長期持有、折舊與出售的特性。
C Corporation 稅務繁雜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外國投資人會透過C Corporation持有美國不動產,但這並非一般投資人的主流選擇。由於C Corporation涉及公司層級與股東層級的稅務問題,出售或清算時的處理方式相對複雜,也可能產生雙重課稅。這種結構通常只在特定外資安排或法律考量下才會出現,對一般個人投資而言,稅務效率往往不高。
若有明確的繼承人,個人名義持有雖然結構簡單,但多半仍需經過遺囑認證程序。相較之下,LLC的membership interest本身就是可轉讓的權利,也較容易與信託結構銜接。若沒有繼承人,或資產並非以家庭傳承為目的,結構考量則會轉向出售的便利性,以及責任與管理是否清楚畫分。在這類情況下,C Corporation或信託反而可能更符合實際需求。回頭來看,房產的持有方式,遠比想像中複雜。真正需要問的,不只是「哪一種最常見」,而是這棟房子的用途是什麼,是否需要進行風險隔離與隱私管理,以及未來出售或繼承時,是否希望保留足夠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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