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與市場監管體系持續完善的背景下,《強制註銷公司登記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出臺,成為落實新《公司法》「強制註銷」制度的關鍵舉措。這一制度不僅填補了「僵屍企業」清理的程式空白,更明確了股東、董事等主體的責任邊界,對企業經營與市場秩序維護具有重大意義。
強制註銷的適用場景具有明確法定條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後,未在法定期限內(15 日)成立清算組並申請註銷登記,且該狀態持續滿 3 年,公司登記機關可啟動強制註銷程式。需特別注意的是,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並非「已註銷」,而是處於「存續但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的狀態,需通過清算程式完成註銷;若逾期 3 年未處理,才會觸發強制註銷,這是對長期停業、無實際經營活動卻佔用市場主體資源的「僵屍企業」的重要清理手段。
企業被強制註銷後,原股東的出資責任、董事的清算責任不受影響。根據新《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若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資產損毀、滅失,或因拖延清算使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需承擔賠償責任;股東若存在未繳足註冊資本、違規抽逃出資等情形,即便企業被強制註銷,仍需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實踐中,部分企業誤以為「被強制註銷就無需擔責」,這種認知存在明顯法律風險,例如某企業被強制註銷後,債權人仍可起訴股東要求其在未出資範圍內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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