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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公司能否以財務報告丟失為由,拒絕股東查賬?

【浩富中國法務部門】

在公司治理實踐中,股東知情權的保障是維護股東權益的基礎。

然而,部分公司常以財務資料毀損、滅失為由拒絕股東查閱請求,引發諸多爭議。本文結合典型案例,對此類問題的司法認定標準進行專業分析。

案例引述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24)蘇09民終1652號案件,為我們提供了明確的裁判指引。該案中,公司以財務資料滅失為由拒絕股東查閱請求,法院對此進行了多層次的法律論證。

法院認為,公司主張財務資料滅失,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該案中,公司僅提供兩名股東證人證言,證明曾目睹火災殘跡,但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佐證財務資料確已滅失。

證人證言存在以下瑕疵:
證據關聯性不足:火災殘跡與財務資料滅失之間缺乏必然聯繫。
證明力欠缺:證人均系公司股東,與案件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係。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因此,公司未能完成其舉證責任,法院認定財務資料未滅失。

《會計法》明確規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即使發生財務資料滅失,公司亦有重新製作、恢復的法定義務,而非以此為由拒絕股東行使法定權利。

股東知情權的實現以公司妥善保管財務資料為前提。若公司因保管不善導致資料滅失,實屬以自身過錯阻礙股東合法權益的實現,與法律基本原則及價值取向相悖。

具體而言,公司將財務資料存放於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民房或倉庫,明顯違反妥善保管的法定義務。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理應由公司自行承擔。

法院最終認定,公司因自身保管不善導致財務資料滅失,進而據此拒絕股東行使知情權,本質上是以自身過錯阻礙他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明顯違背法律基本原則與價值取向。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支持了股東的查閱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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