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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大陸對於台灣公司簽章效力的認定

【浩富中國法務部門】

得益於「引進來」政策,有諸多臺灣公司進入中國內地貿易或投資。自然而言,臺灣公司需要在內地簽訂合同以及從事其他交易活動。

根據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因此,當臺灣公司在內地簽訂合同並產生糾紛,在部分司法案例中,有些臺灣公司會引用其冊地法律規定,抗辯否認其合同簽章行為效力,理由一般是不符合臺灣當地法律有關公司對外行為意思表示的規則。

根據臺灣地區法律規定,有關簽名與蓋章之法律規定與效力規則,與大陸民法規定基本相同,即在簽訂法律檔時,簽名或蓋章均可,由行為人自行決定。對於公司對外法律行為,臺灣地區更注重使用公司印章,印章使用頻率甚高,在辦理政府事務與銀行業務時更是必備,故使用公司印章是臺灣公司簽訂合同之主要方式。

另,臺灣公司印章通常包括大章與小章。大章即為公司公章,刻有公司登記名稱全稱,外觀通常為正方形,字體多為標楷體,因印章體積較大,故俗稱大章。公司小章,亦稱負責人章,代表公司負責人身份,印文即為公司負責人姓名,外觀通常也為正方形,與公司大章風格相同。通常同時使用大章與小章,以證明檔效力,以示慎重。

在臺灣地區,公司大小章屬於公司登記事項表記載事項之一,即辦理公司註冊登記時,登記申請檔需留有公司大章與小章樣式。若需核對印章,利害關係人可向臺灣地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要求查閱公司登記資料。此外,若公司印章有變更(例如名稱變更、負責人變更、印章丟失),公司需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提交申請,申請書蓋具新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檢附印鑒對照表(或遺失切結書)及登記表,申請辦理公司(或負責人)印鑒變更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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