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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列報海外所得 三個注意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理財工具百百種,但有時若選到海外金融商品,將會多出不少申報義務,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申報海外所得,須留意申報門檻、免稅額及課稅方式等三大重點,以免漏報挨罰。

官員表示,現在投資理財工具非常多,很多國內投資人,也可以透過銀行等管道,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資產,諸如基金、債券、國外股票等。

然而這些海外金融商品,雖然在國內就能買賣,但是課稅方式卻與國內金融商品不同,官員表示,海外金融商品的投資收益,不管是基金配息、買賣價差利得,或是其他形式的收益,全都要歸入「海外所得」,申報基本所得額。

官員表示,基本所得額是跟每年綜所稅一起申報,同樣是以戶來申報,同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到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就符合申報門檻;至於未達門檻的金額,則可以不用納入基本所得額,也不用特別申報。

雖然海外獲利達到100萬元就該申報,官員表示,但其實基本所得還是有免稅額的設計,各類基本所得額最後要與綜合所得淨額合計,共可享免稅額670萬元,個人除非是炒股大戶,一般來說只要做好申報義務即可,所得金額在免稅額之內,不用怕額外課稅。

如果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免稅額的話,官員表示,則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按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 計算出來的基本稅額,也不是一定會課稅,官員表示,基本稅額還會再與綜所稅應納稅額比較,如果基本稅額較高,才需要就差額的部分補繳。

舉例來說,有位王先生在2019年度海外所得共有1,400萬元,反而國內綜合所得淨額只有100萬元,偏偏他忘記申報海外所得及基本稅額,最後國稅局查獲後,核定王先生當年度有基本所得額為1,500萬元,並予以補稅處罰。

官員提醒,2020年度所得雖然申報結束,但如果民眾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卻忘記申報海外所得,記得及早調閱紀錄並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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