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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房東沒收押金 須申報所得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房東申報所得稅時,應留意租金以外的其他收入情形,高雄國稅局表示,諸如房客提前解約、或是因環境維護等其他因素,房東在租賃期間收取,或從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等,都要申報為其他所得。

官員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影響的層面很多,尤其在租屋市場方面,可能發生商家不堪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就算不是商家,一般房客也可能因為提前搬離,被房東扣下押金充當違約金。

在上述情況中,官員表示,違約金就不算是租金收入,應列為「其他所得」,除了別忘記漏報之外,還要注意相關成本費用的計算,也跟平常收的租金不一樣。

官員表示,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其餘額才是所得額,就算無法實際舉證,也可以用部頒標準來認定,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財產收取的代價,所以在計算相關良本時,不能跟租金一體適用。

不過在另一種情況中,官員表示,假設房客積欠房租未繳,房東選擇中途解約並沒收部分押金抵付,此時收回的押金就可以視為房租,就還是屬於租金收入的一部分,可以跟其他月份收到的租金,合併計算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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