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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租稅】OECD新規則 數位服務平台須提供賣家資訊供稅務查核 (下)

【浩富翻譯】


根據 MRDP 的架構,數位平台業者必須要蒐集透過這些平台提供住宿,交通和個人服務的賣家相關資訊,並將此些資訊申報給相關的稅務機關,各國間稅務機關再進行資訊交換。

數位平台業者應遵循相關盡職調查程序,以識別並驗證在平台上營運賣家的詳細訊息,其中特別包括賣方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稅務居民地、稅務識別號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台灣為例即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商業登記號碼、平台業者收取的手續費等。

另外,部分規模較小的新創平台運營商,在某些條件下可予排除適用此申報規則,在申報規則上路之前,針對已在平台上營業的賣家,應提供過渡期。此規則規劃以年度申報,申報日應為申報年度下一年的 1 月 31 日之前。

未來透過數位平台銷售服務的賣家,相關個人及所得資訊將被要求揭露至各相關國家,各國稅局將能得到更多資訊來進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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