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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配偶剩餘財產扣除額放寬

【浩富台灣工商部門】

行政院會今(30)日將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案,除「大老婆條款」受矚目,此次也放寬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的計算規定,將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財產視為「現存財產」,將可放大扣除數額,有助降低遺產稅負擔,對納稅人而言是一大利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法,也是基於憲法法庭判決。當時這起案例,是一位李姓民眾將價值1.3億元的土地贈與妻子,沒多久後去世,這筆土地被併入遺產課稅,但太太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數時,卻無法納入現存財產計算,遭憲法法庭認定違憲。財政部所擬定的修法條文增訂,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

舉例來說,陳先生死亡時財產有4,000萬元,死亡前二年贈與陳太太1,000萬元、陳太太自身財產2,500萬元,過去死亡前贈與的1,000萬元,不能納入差額計算基準,只能以陳先生財產4,000萬、陳太太自身財產2,500萬元來看,兩者差額的半數為750萬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修法通過後,陳先生死亡前二年贈與太太的1,000萬元,視為陳先生現存財產,在計算兩者財產差額時可納入,也就是陳先生財產5,000萬元、陳太太財產2,500萬元,差額半數為1,250萬元,可扣除數額變多。

新聞連結:【2026/07/30 經濟日報|余弦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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