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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富中國法律事務首席顧問 張耿銘博士文章刊登於《聯合報》,談論台商復工課題

浩富中國法律事務首席顧問 張耿銘博士,為北京仲裁委員會第一位台籍仲裁員,且連任20年,並同時為蘇州、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

聯合報《台商復工課題/因疫違約?陸司法超前部署》:

清明節過後,大陸台商針對疫情延誤的合同或訂單,無論是已復工或半復工的台商,面對上下游客戶,要如何因應?本人與多數大陸法律界看法認為,「台商應立即與外國廠商展開法律商務協商,持續到疫情結束為止」。而且無論台商或客戶方的產業是否在疫區,為防止對企業經營造成重大傷害或巨大的求償,受新冠病毒影響的台商,當務之急是要先取得「不可抗力證明」,才有可能面對未來艱困的協商,展開因應方案!

其實大陸各司法單位早已針對疫情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超前部署」了,首先中國大陸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依大陸民法總則及合同法之規定,早已在二月十日公開說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是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是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但有不少大陸資深律師認為,特定的外國法律及實際案例,顯示國外不一定全部接受新冠病毒可以完全或部分免除法律責任的主張,這點台商應特別注意。

實務上,中國大陸最被認定可發出「不可抗力聲明」的單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它已於一月卅一日正式聲明,可為中國大陸的企業因「冠狀病毒爆發,而無法履行其國際合同義務的本地公司,提供不可抗力證書」,它並在二月一日發出首份的不可抗力證明。台商企業即日起可向大陸的貿促會申請,以確保自身權益。

在取得不可抗力證明後,如何面對新冠肺炎所衍生的法律問題呢?大陸法院的建議,可以歸納為:一、解除合同,但必須是疫情與合同之間要有因果關係,才能作為解除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理由。二、變更合同,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者」,應根據公平原則,依實際情況確定如何變更。三、最值得注意的是,若疫情係債務人違約行為的部分原因,則應依「原因與責任相比」,債務人可因而減輕責任!(湖北高院民二庭二月十二日的通知與建議)。

大陸司法單位,從人大常委會對新冠病毒是否為不可抗力,乃至於未來每行業在疫情之下法律如何適用與調整,因有二○○三年的SARS危機處理經驗,大陸政府機關對各行業都有法律說明,台商在復工時應認真參考!

但必須提醒的是,普通法系國家的對方當事人,未必依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據北京仲裁微信討論的群組顯示,今年元月即有南亞地區某一國際工程,工程承包商以項目經理人及勞工大多數來自湖北為由,而發出不可抗力通知函,要求業主依合同之約定,因新春後交通管制延長工期及相關損失,但遭業主拒絕!

又二月七日外電報導,荷、法有兩家國際級石油供應商,拒絕中國買家大陸石油公司退出合同,理由與不可抗力聲明並未在合同約定,且普通法系的國家大都不支持有關!

總之,面對疫情變化,台商應保持高度警戒心,隨時隨地與對方當事人密切聯繫,針對疫情表示人道關心,共同商議因應對策,並留下聯絡文件,是因應新冠病毒的最佳部署!


原新聞連結:【聯合報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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