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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停車場臂欄重擊頸椎 女騎士終身失能/台大新竹分院判國賠559萬

柯姓女子六年前騎機車到新竹台大分院停車場時,被降下的臂欄重擊頸椎,終身無工作能力、無法自理生活,新竹地院法官計算院方應賠償一一一八萬元,然因當時柯女跟車太近,沒等臂欄完成每次升降後依序進出,本身也需負一半責任,最後判國賠五五九萬元。

跟車太近 需負一半責任

現年四十三歲的柯女說,二○一九年七月廿二日騎車進出新竹台大分院機車停車場,行經閘道口時,臂欄降下重擊頸椎,院方急診後通知須轉至醫學中心處理,事故後復健至今,均無好轉跡象,無法自行如廁、無法蹲坐,雙腳更持續性發麻,拇指酸麻致無法移動,且脖子無法轉動等永久性無法治癒之傷害。

事後林口長庚醫院確定診斷柯女的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終身無工作能力,生活自理困難、需人扶助。柯女向院方訴請國賠其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與看護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合計一二一六萬元。

院方表示,事故發生是因為柯女與前車跟車太近,在前車進入,臂欄將降下時,柯女即進入才會「法官調查認為,臂欄於車輛通過時,無法確實靈敏偵測感應升起,致柯女騎車通過時遭砸傷,而柯女跟車太近,未待臂欄完成每次升降後依序進出,同為事故發生原因,因此雙方應各負一半過失責任。

法官審酌事故係院方就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致柯女終身失能,身心上自受有相當程度痛苦,計算應賠一一一八萬元,過失相抵後,判院方需賠償五五九萬元。被勾到」,並非設施有瑕疵,要求駁回柯女之訴。



浩富解析: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均法院判決,當時柯女跟車太近,沒等臂欄完成每次升降後依序進出,本身也需負一半責任,最後判國賠五五九萬元。法官調查認為,臂欄於車輛通過時,無法確實靈敏偵測感應升起。

而台大醫院為公立醫院,其停車欄自屬公共設施,而即本件依調查,認為感應偵測不夠靈敏,所以院方有一半之責任,本件受害人可以請求一半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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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5/7/28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