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吳姓婦人碰上詐騙集團,誤以為碰上刑事案件,導致損失了53萬4000元;吳婦不甘心苦存的積蓄一夕間全無,向車手蔡姓少年及其父親提吿請求全部賠償。台南地院法官認為,蔡父對兒子負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義務,應與兒子負連帶責任,賠償全額53萬4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詐騙集團成員鎖定吳婦,冒充戶政、警察等名義聯繫,佯稱她涉有刑事案件,須配合調查名下銀行帳戶及資金等語;吳婦不疑有他,同一個月間,2度前往金融機構提領現金,一共交付給17歲車手蔡姓少年53萬4000元。
該筆省吃儉用存了許久的積蓄,落入詐騙集團口袋,吳婦不甘損失,因而對取款的蔡姓少年及其父親提告,請求賠償損失。蔡姓少年隨後落網遭移送法辦,蔡父接獲通知到庭稱,與兒子皆無力賠償吳婦,因為家有老母親罹癌,需要醫藥費用,僅能分期賠償10萬元。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蔡姓少年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期間,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行為已經有辨識能力,其父為監護人,應對少年有保護與教養之權利義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吳婦全額53萬4000元。全案可上訴。
民事部分:依民法第 187 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本案認蔡姓少年其父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疏於教養,致當車手侵害他人財產權,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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