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款餘額)者,嗣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另外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
高槓桿不動產繼承案件,切勿低估節稅空間:在實務上,部分被繼承人晚年以房地進行高額融資,若僅以「繼承時房地現值」作為取得成本,將嚴重高估繼承人實際所得。本解釋對於高負債繼承案件,具有實質減稅效果。
出售前務必盤點「貸款承接與清償事實」:建議在出售前即整理繼承登記文件、銀行貸款餘額證明、繼承後實際還款紀錄以利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所得時,完整主張減除權利。
繼承規劃不應只看遺產稅,亦須前瞻未來交易稅負:此案例提醒,繼承稅與未來處分所得稅彼此高度連動。若繼承標的為高負債不動產,應同步評估1、是否保留出售彈性;2、是否由特定繼承人承接較有利;3、而非僅以遺產稅最低化作為唯一考量。
專業判斷重於形式認定:從會計與稅務角度觀察,國稅局此一說明已明確站在「實質課稅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對納稅義務人屬偏正向解釋,實務上可作為申報與溝通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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