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規定,凡於中華民國境內書立的應稅憑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若為規避稅捐,刻意選擇至海外簽約,稽徵機關仍可依交易實質課徵印花稅。
印花稅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其中,承攬契約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的總金額依千分之1計算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解釋,依納保法規定,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為目的,以非常規交易,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的經濟效果,這種避稅行為,稅捐機關可依交易實質為依據,判斷是否需要補稅。
舉例來說,契約雙方若均為國內廠商,原則上履約標的也在國內完成,若雙方刻意相約海外地區簽約,趁機主張這並非在國內簽立的應稅憑證,進而規避繳納印花稅,稽徵機關可依規定審認交易實質,據以課徵印花稅。
《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意即凡於中華民國境內書立的應稅憑證,均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因此讓人注意到於中華民國境外簽屬之承攬契約依照法規文意不屬課徵範圍。若安排非常規交易刻意相約海外地區簽約,主張這並非在國內簽立的應稅憑證,進而規避繳納印花稅,稽徵機關可依納保法規定依交易實質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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