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把資金借給股東,卻沒有收利息,或收取利息明顯偏低,小心被國稅局認定漏報收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除非屬於「預支職工薪資」情況,否則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必須依借款年度的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應有的利息收入,並納入營所稅申報課稅。
舉例來說,近期查核到一間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申報,發現帳上有4,300萬元的「應收股東款」,該公司解釋,因股東在2022年與2023年有短期資金需求,公司才借錢給股東,卻完全沒有收取利息。
國稅局認定此舉不符規定,因此依規定計算應補列的利息收入,2022年利率為2.366%、2023年則是2.867%,國稅局依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計算,並要求公司補稅。
企業若是無償貸與他人或是約定收取的利息偏低,按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024年基準利率為3.119%,2025年基準利率為3.244%)設算調增利息收入。此利息收入,屬於營所稅申報時帳外設算調增營所稅課稅所得額,並非指公司帳上認列利息收入,股東也不用實際支付。對於關係人之間的資金使用,其約定之利息是否合理,尚須考量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查核認定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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