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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結婚拿父母2,300萬竟免繳稅 國稅局曝原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浩富解析:

不少家長希望在子女結婚時贈與禮金或嫁妝表達祝福,但若金額超過一定門檻,恐需繳納贈與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父母在子女婚嫁前後6個月內贈與之財物,若總額不超過100萬元,該筆金額可排除於贈與稅計算範圍之外,也就是說父母在子女結婚當年度,各自可享有244萬元基本免稅額,再加上婚嫁免稅額100萬元,等於每人可合法贈與344萬元、兩人合計688萬元,而無需繳納贈與稅

另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只要在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父母均可主張適用子女婚嫁財物免稅額,不計入贈與總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仍需檢附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主張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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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5/08/29 工商時報 |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