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誤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就可以避開遺產稅,其實這是錯誤觀念。舉例來說,王先生住院重病期間,其妻子曾從丈夫銀行戶頭提領2,000萬元,用以償還境外債務,但因無法提供債務清償證明,國稅局仍將這筆款項納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而其繼承人提領存款、舉債或出售財產,但無法證明資金用途,這些金額仍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的借款、價金或存款,若繼承人不能證明用途,仍須併入遺產課稅。
以王先生案例為例,他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曾提領2,000萬元,並全數匯至其境外帳戶。國稅局查證發現,王先生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然妻子表示,這筆錢是她所提領用於償還丈夫境外債務,並提供境外帳戶在繼承日前已無餘額的資料,但仍無法提出債務清償及資金用途證明,因此國稅局將2,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許多人誤以為在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就能免稅,但若無法保留完整單據或憑證證明用途,依規仍需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建議繼承人妥善保存相關文件,以免因證明不足而遭補稅,造成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當被繼承人因重病而失去意識,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時,此期間的款項交易(如提領存款、舉債、出售財產等)在遺產稅申報時會受到特別檢視。
繼承人負有證明這筆款項實際用途的責任。 例如,若提款是為了支付被繼承人的醫療費、看護費或其他合理支出,應保存相關的單據和證明文件。
若繼承人無法提出有效的證明文件,國稅局會認定該筆款項流向不明,並將其視為被繼承人所擁有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為了避免被補稅或處罰鍰,建議繼承人務必保留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所有財務交易的相關證明,並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動向稽徵機關說明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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