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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網紅注意!財政部追繳營業稅 輔導期至115年6月 逾期未申報將罰

國稅局追稅的主要標的,是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若境內網紅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首先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起徵點的檢視包括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課徵標準上,114年期間的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3日表示,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

該局提醒,若於上述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浩富解析:

財政部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俾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及利用前開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臺)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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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2025/11/13 工商時報| 陳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