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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和生父母“雙份”遺產嗎?

【案例】

林女士與丈夫趙先生離婚後,婚生女小琳(6歲)由林女士撫養。一年後林女士與周先生登記再婚,周先生無子女,小琳隨林女士與周先生共同居住生活至成年,周先生承擔了其部分生活費、學費,平時也以父女相稱。趙先生離婚後未再婚,一直獨自生活,小琳成年後逢年過節仍去看望、偶爾給予經濟接濟。

後周先生與趙先生先後去世,均未立遺囑。小琳問:自己能不能既分趙先生(生父)的遺產,又分周先生(繼父)的遺產?

【法律解析】

可以形成“雙份”繼承權,但前提是與繼父母之間建立了扶養關係。

1. 對生父趙先生:父母離婚不影響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小琳是趙先生的婚生女,無論是否共同生活,都是生父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2. 對繼父周先生:根據大陸《民法典》第1072條,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第1127條把“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列入“子女”範圍。小琳未成年時即隨母與周先生共同生活,周先生實際撫養教育,雙方形成扶養關係,小琳因此成為周先生遺產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3. 兩邊互不抵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1條明確——“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所以小琳可分別繼承生父與繼父的遺產,即所謂“雙份”,但這不等於拿兩份全額,而是在各自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中按份額參與分配。


新聞連結:【2026/04/01 法普小律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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