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股權轉讓協議》,55萬該付了!」
「那只是工商登記走個過場!豈能當真?」
白紙黑字的股權轉讓協議,一方說要履約,一方說只是走過場,到底算不算數?
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股權轉讓的「陰陽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甲公司的股東小朱持股95%、小思持股5%。2019年7月,小朱、小思與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小陳簽訂《合作協議》。協議中約定:小朱轉讓55%股權、小思轉讓5%股權給乙公司,乙公司接手管理甲公司;雙方特別約定“在辦理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前,另行簽訂的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准”;此外,乙公司承諾,接管後前兩年,無論每年是否實現250萬元以上利潤,都向小朱等支付250萬元,並向甲公司採購庫存產品100.5萬元。
數日後,小朱與乙公司另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其中約定:小朱所持55%股權作價55萬元轉讓給乙公司,乙公司應於簽約後的30日內付清。
當月,甲公司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小朱持股比例降至40%,小思退出,乙公司持股60%。此後半年內,小陳控股的兩家公司向甲公司轉賬合計261.02萬元,甲公司將該款項轉付小朱。
三年後,小朱曾根據《合作協議》起訴乙公司及小陳,要求支付業績補償金及違約金;乙公司、小陳提起反訴。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確認《合作協議》具有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前債務、資產處理以及股權轉讓後利潤分配的綜合性合同性質,合法有效,依法判決小陳支付小朱業績補償金500萬元。
隨後,小朱依據《股權轉讓協議》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乙公司支付55萬元股權轉讓款及逾期利息。
小朱認為,《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其將其持有的甲公司55%股權以5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公司,其已按約配合乙公司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乙公司卻未向其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乙公司認為,《股權轉讓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僅為辦理工商備案登記而作出。雙方關於股權轉讓的核心條件已載於《合作協議》中,《合作協議》約定已排除因辦理工商登記之需而簽訂的其他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判:
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雖然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為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而提供,並存儲於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中,但該變更登記手續的完成,並不能直接證明協議有效。
綜合考查當事人簽約時的意思表示、履約方式等因素,可以認定為辦理工商登記之需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構成通謀虛偽。故該協議中關於股權轉讓價款為55萬元等核心內容的約定,屬於偽裝行為,應當被依法認定無效。小朱依該協議主張乙公司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及逾期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朱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原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案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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