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b2fe40333c6c8a256b7780d14c83ea

【中國法律】民營企業高頻刑事風險:職務侵佔罪的典型情形及合規警示

【浩富中國法務部門】

在民營企業股權糾紛、高管履職爭議中,職務侵佔罪是高頻觸發的刑事風險點。不少企業主、核心管理人員因對職務侵佔的法律定義與行為邊界認知模糊,在日常經營中無意間觸碰刑事紅線。結合中國大陸《刑法》及司法實踐,先明確職務侵佔罪的法律內涵,再拆解8類典型違法情形,為企業合規經營提供參考。

一、什麼是職務侵佔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需重點把握三個核心構成要件:

(1)主體:限於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含股東、高管、財務、採購、庫房管理員等有職務便利的人員)。

(2)客觀行為: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如決策權、管理權、保管權、經手權等),且實施了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3) 數額標準:根據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起點為3萬元,達到該標準即可立案追訴。

二、 職務侵佔罪的8類典型情形

情形 1:虛增交易環節,套取資金差額

通過增設無實際經營意義的交易主體,拉長交易鏈條,以高價採購、低價轉賣的方式截留本單位元資金。

案例:某科技公司(下稱C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套取公司資金,指使親屬設立空殼商貿公司(下稱B公司)。C公司向A公司採購某設備的公允價為100萬元,張某卻主導C公司以200萬元從B公司採購,再由B公司以100萬元向A公司採購,差額100萬元通過B公司帳戶轉入張某個人帳戶。此行為通過虛增環節轉移單位資金,符合職務侵佔罪構成要件。

情形 2:虛列非任職人員薪酬,侵佔工資款項

以避稅、走賬為由,在薪酬體系中虛構非任職人員(如親屬、朋友),通過發放空餉的方式轉移公司資金。

案例:某製造企業股東李某,在公司薪酬表中虛增王某、趙某等5名非任職人員(均為李某親屬)。上述人員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未提供勞動,李某卻指令財務每月向其帳戶發放工資共計2.5萬元,資金到賬後由親屬轉至李某個人帳戶,累計金額達32萬元。此行為通過虛列支出侵佔單位資金,涉嫌職務侵佔罪。

情形 3:虛構業務或混同個人消費,騙取報銷款

兩種常見表現:一是虛構不存在的業務(如虛假勞務、虛假採購),偽造票據套取資金;二是將個人消費混入公司支出申請報銷。

案例:某建築公司專案經理劉某,將個人購買的8萬元家用轎車維修費、6萬元子女教育支出票據,以專案招待費、辦公設備採購費名義提交公司報銷;同時虛構臨時勞務服務,偽造5份勞務合同,以支付勞務費為由套取公司資金12萬元。劉某通過虛構業務、混同消費的方式侵佔資金,構成職務侵佔罪。

情形 4:截留或騙取公司款項,拒不歸還

「截留」指經手公司資金(如貨款、定金)後未交回單位;「騙取」指利用職務便利(如客戶信任、合作關係),謊稱代表公司收取款項後據為己有。

案例:某貿易公司銷售總監陳某,負責回收客戶貨款。某客戶按合同支付15萬元貨款後,陳某未轉入公司帳戶,直接用於個人購房;此外,陳某利用長期代表公司與供應商合作的便利,謊稱公司需預付「原材料定金」,騙取供應商8萬元保證金轉入其個人帳戶,後拒不歸還。陳某的截留、騙取行為均具備非法佔有目的,涉嫌職務侵佔罪。

情形 5:擅自變賣公司資產,侵佔處置款項

未經公司決策程式(如股東會決議),擅自處置公司固定資產(如設備、廠房)、存貨等,將變賣款或租金占為己有。

案例:某生產企業大股東吳某,未召開股東會、未履行資產處置程式,擅自將公司價值50萬元的生產設備以28萬元低價轉讓給協力廠商,轉讓款直接轉入其個人帳戶用於購房;同時將公司閒置廠房出租,連續12個月的租金36萬元由吳某個人收取。吳某通過越權處置資產侵佔收益,構成職務侵佔罪。

情形 6:虛報採購/交易價格,侵佔差價

在採購、合作等環節,隱瞞真實價格,向公司虛報高價,將差額資金非法佔有(與虛增環節的區別:無額外交易主體,僅通過價格虛報獲利)。

案例:某零售公司採購經理鄭某,負責採購某品牌日用品。該日用品公允採購價為每件100元,鄭某向公司謊稱批量採購需支付溢價,申請按每件160元採購,公司撥付16萬元採購款(採購1000件)。鄭某實際以10萬元向供應商採購,差額6萬元由其非法佔有。此行為通過價格虛報侵佔資金,涉嫌職務侵佔罪。

情形 7:轉移公司收益至個人或個人控制企業

將公司的資產、業務收益(如租金、生產利潤)轉移至個人名下,或轉入個人獨資、控股的其他企業,變相佔有公司利益。

案例:某食品加工公司(下稱A公司)股東王某,在A公司因疫情停產期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將A公司價值40萬元的生產設備轉移至其個人獨資的B公司,由B公司使用該設備生產並獲收益25萬元;同時將A公司閒置倉庫出租,租金8萬元直接轉入B公司帳戶。王某通過轉移資產及收益侵佔公司利益,符合職務侵佔罪要件。

情形8:直接佔有公司財物

利用職務便利(如保管權、管理權),將公司有形財物(如設備、產品、現金)直接占為己有,是最直觀的侵佔情形。

案例:某倉儲公司庫房管理員孫某,利用貨物保管便利,先後將公司庫存的10台筆記本電腦(價值5萬元)、20部智能手機(價值3萬元)搬至個人住所使用;某公司財務出納趙某,利用保管保險櫃鑰匙的便利,分3次支取現金4萬元用於個人消費。此類直接侵佔行為均構成職務侵佔罪。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