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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設置家族信託的黃金時點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隨著國內家族信託市場迎來高速增長的蓬勃發展期,家族信託不再是神秘遙遠的小眾產品,不少高淨值人士對其結構、功能有了清晰的認識,但針對家族信託的設立時機,不少人仍有誤解,往往是在個人健康、婚姻狀態發生變化,或者企業、家庭財產出現問題時,才會激發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強烈意願,但在這種狀態下設立的家族信託卻不一定能讓所有家庭成員滿意,信託效果可能會受到質疑和挑戰。因此,為了保證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最大限度的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家族信託的設立時點至關重要。

那麼,究竟何時才是設立家族信託的最佳時點呢?其實,設立家族信託的時點並沒有標準答案,對於不同人群,合適的時機也不盡相同,這裡我們結合三個案例來向大家說明。

一、最好是在個人身體狀況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我們難以預知突發意外、罹患疾病的時間,也無法預測可能造成的利益損失,更無法預計在極端情況下是否還具備設立一個有效的家族信託的條件。

據媒體公開報導,梅豔芳於生命的最後一個月在病榻上簽署檔設立家族信託,在其病逝後,梅母不滿信託安排,以梅豔芳設立信託和遺囑時已無足夠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信託無效,開啟了多年的遺產爭奪戰。雖然最終法院判定梅豔芳設立家族信託時神志清醒,信託有效,但多年訴訟耗費了大量的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也付出了高昂的代價。

這也告訴我們,委託人應盡可能的在身體健康、神志清醒時完成相應安排,避免出現糾紛後人財兩失的局面。我國《信託法》也要求委託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最好是在財務狀況良好時

高淨值人士面臨更大的風險敞口,因此也更需要早做籌畫、積極應對。家族信託作為功能強大的籌畫工具,已經成為境內外富豪防範風險的常見安排,而當富豪們出現破產、借貸糾紛時,他們的家族信託是否會被拿去抵債呢?

在俄羅斯銀行家普加喬夫信託案中,普加喬夫創立的Mezhprom銀行於2010年破產,其在俄羅斯的大量資產也相繼被凍結,但普加喬夫仍於2011-2013年在紐西蘭接連設立了5個信託,這些信託最終被英國法院認定為「欺詐信託」,原因之一就是信託設立的時間在其破產之後,且信託目的有隱匿資產以逃避債務之嫌。

根據《信託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信託無效。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此外,《信託法》第十七條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實踐中,我們往往也會要求委託人「設立信託時財務狀況良好,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切勿等到債權人追上門了再臨時抱佛腳尋求信託的幫助。同時,也建議他們根據自身情況,尤其注意需在進行大額融資、擔保,簽署連帶責任協議等重要財產安排前,完成家族信託的佈局,讓家族信託更好地為家族資產保駕護航。

三、最好是在家庭關係清晰穩定時

家是一個動態變化的概念,隨著時間的推移,家庭成員在變化,家族財富在變化,家庭成員的關係也在發生變化。家族信託本就涉及家庭資產在家族成員之間的重新整合與分配,當委託人正處在家庭糾紛之中,則可能存在共有財產權屬問題,進而影響家族信託的穩定性。

傳媒大亨默多克在首次分手「大出血」後,選擇在第二次婚姻開始之前設立家族信託,完美避開了後續因為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

可見在家庭關係清晰穩定時設立信託,既能預防未來由於家庭關係發生變化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也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障信託財產的安全。實踐中,為了進一步確保信託架構的穩定,避免潛在的財產爭議,當委託財產涉及共有財產時,例如最為常見的夫妻共同財產,委託人一般也需與配偶一同前往簽署信託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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