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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生前預囑首次入法,臨終搶救該由患者說了算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據報導,中國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近日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後時光。深圳也因此成為中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該條新法規,對於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是一大福音。人之將死,個人意願既難以表達,更難得到尊重。尤其當各種導管插進患者身體後,患者說話交流的機會喪失,想表達想法幾乎不可能,即使因過度搶救導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動忍受,直到生命結束。

但有了生前預囑則不同,臨終搶救是否採取插管、心肺復甦等創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援系統等,患者均可事先自主做好安排。而且,這種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不必擔心醫生和家屬會隨意更改。長期困擾臨終患者家屬的一道難題,也有望從此得到化解。

尤其對於老年患者的子女及其他親人而言,儘管患者已處於彌留之際,若不「盡力搶救」,對己怕留下遺憾,將來自責「是我害了老人」;對外則擔心留下把柄,怕人說不孝、捨不得花錢。倘若老人有多個子女,主張「放棄搶救」的子女,還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責。

在這些傳統觀念、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明知任何醫療措施都已經不可能逆轉病情,仍然「不到最後決不放棄」,就成為普遍現象。在此過程中進行的過度用藥、檢查,甚至過度搶救等,不僅加重了自身經濟負擔,也給患者帶去痛苦,對醫療資源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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