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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她逃過12年6月詐欺追訴權時效 有價證券25年卻躲不過

作者:林大鈞(浩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引文:

台中市民王姓女子經營酒店虧損欠下大筆債務,22年前未經胞姊同意,假冒胞姊名義偽造本票,先後向張姓房東借款447萬元後逃逸,被控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法院審理期間逃亡被通緝,王女去年被查獲,其中詐欺罪已超過12年6個月追訴權時效;至於有價證券追訴權長達25年,仍在追訴時效範圍內,台中地院依違反有價證券罪將王女判刑4年,沒收犯罪所得439萬元。

合議庭審酌,王女(57歲)犯後坦承犯行,但在偵查及審理期間,數度逃亡而遭通緝,浪費司法資源,且迄未與被害人張姓房東和解,遂依違反有價證罪判刑,以示懲儆。

判決書指出,王女於1999年1月26日,向張姓房東承租位於中市北屯區文心路房屋後,因她於1995年間經營酒店發生虧損而積欠大筆債務,為求還款,未經胞姊的授權或同意,於本票的票載發票日,在租屋處內,連續偽簽胞姊署名,並在本票上按捺指印。

王女冒用胞姊名義偽造本票後,前往張姓房東位於中市西屯區長安路住處,向張佯稱要投資二手貨、第四台生意,惟資金不足,從1999年3月至6月間,先後向張借款15次,共借款447萬元。

15張本票到期後,張姓房東持票請求王女付款,惟王女均請求更改本票到期日,另交付其他支票予張作為擔保,惟張持這些支票經提示兌現均遭退票,張姓房東始查覺有異,但王女已不知去向。

經張控告王女涉嫌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其中詐欺取財部分已超過12年6個月追訴權時效;而有價證券追訴權長達25年,仍在追訴時效範圍內,台中地院以王女犯罪所得金額為新台幣447萬,已返還8萬,尚有439萬未還,因此依偽造有價證券罪將她判刑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43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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