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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個人賣屋4情況 要課營業稅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買賣房屋若過於頻繁、有僱用員工處理銷售房屋、設有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關係人參與合建房屋等,只要符合任一項要件,國稅局將視為經常性銷售行為、針對個人課徵營業稅。

官員認為,若個人有頻繁銷售房屋或是開店賣屋行為,國稅局將視為營業性質,必須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


浩富解析:

以個人名義投資買賣房屋,通常以為在稅務上只要申報綜所稅(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或房地合一稅(銷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但實務上,買賣房屋之行為,如符國稅局定義之營業性質時,還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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