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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企業申報海外所得 三點留意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總部設於台灣的跨國企業,有義務申報全球海外所得,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海外所得有三大注意事項,包括海外所得認定方式、海外已納稅額抵繳上限,以及在租稅協定國溢繳稅款,不能回台抵稅等限制。


浩富解析:

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海外所得若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可回台申報扣抵營所稅應納稅額;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企業在申報海外所得額時應留意:

  1. 所謂境外營利事業所得是就「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淨額」課稅,並非海外收入全額都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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