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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保險法修正三讀 未滿15歲身故 喪葬給付最高61.5萬

【浩富台灣法務部門】

引文: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07條增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以目前基準為61.5萬元。

三讀條文明定,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可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並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一半為限,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始生效力。根據現行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123萬元計算,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喪葬費用給付以61.5萬元為限。


浩富解析:

立法委員表示,為維護保險保障權益,並防範道德風險,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其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若於十五歲前死亡,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惟一百零七年十月普悠瑪事故中,十五歲以下的罹難者,因前述規定,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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