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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未執行被收回 多繳7萬遺產稅


浩富解析:

民法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若有剩餘財產,申報遺產稅時可先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產財後再納入遺產進行申報,以進行合法節稅,惟需特別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一定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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