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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伙食費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浩富解析:

調高伙食費限額僅限於一般營利事業和執行業務者,而航運業及漁撈業仍維持原規定之限額,超過限額的部分,如果係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果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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