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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公司法修正草案,完成最後一場公聽會

經濟部盤點公司法相關議題,研擬公司法之修正草案,於5月8日正式對外預告,並於5、6月經過北、中、南召開6場公聽會後,且於6月20日特別邀集新創事業召開會議,今天進行最後一次公聽會,由王次長美花主持,逾二百名各界代表出席參加,由商業司向各界說明經過各場次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最終部版的再修正修法草案。

再修正條文與5月初修正版做了一些改變,主要有:

  1. 員工獎酬工具,包括員工酬勞、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等,均修正為母子公司皆可雙向交流適用,為企業留才祭出強有力後盾。
  2. 非公開發行公司可只設1董1監,以避免新創事業或小型公司找董事之困擾。
  3. 對於公司無故剔除董事候選人資格與股東提案權等影響公司治理之行為,除提高罰鍰外,原修正草案為加強股東救濟管道,分甲案向法院、乙案向行政機關、丙案不修正,徵詢各界意見,本次定案採修正甲案,即向法院提出救濟但得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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