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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租賃契約公證後,可能仍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屏東市麒豐茶行向陳姓屋主承租店面,租約長達16年並到法院公證,不料事後地主許男將土地賣給劉姓建商,引發土地所有權與拆屋還地糾紛。建商劉男去年向屏東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茶行應搬遷並將土地還給建商;陳姓屋主與茶行上訴,高雄高分院今仍判建商勝訴。

劉姓建商去年提告指出,茶行所在的上百坪土地是他向地主許男購買,並在2014年11月12日辦好過戶取得所有權,要求土地上建物的屋主陳男與承租房屋的茶行老闆劉女應立即搬遷,交還土地。

陳男則辯稱,該筆土地原為他父親所有,其父於30多年前死亡後由他繼承且登記為所有權人,後來土地遭拍賣,他的母親誤以為母子倆設籍同址不能投標,才以舅舅許男名義投標,由許男取得土地所有權,主張土地只是借名登記在舅舅名下,實際上他才是真正的地主,也有權將房屋出租給劉女開茶行。

劉女則氣憤表示,當初租屋契約有到法院公證,且承租效力到2021年,如今卻要立即拆屋還地,「租屋契約公證不就毫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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