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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扣除額,以檢具繼承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間「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為必要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但應檢具繼承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間「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再向稽徵機關申請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李君於100年3月辦理其父遺產稅申報,未列報遺產土地屬於農業用地,業經核發免稅證明書在案。嗣李君於105年1月另補申報經法院判決確定之被繼承人對第三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同時申請增列農業用地扣除額,並提示轄內區公所105年1月20日核發之農地農用證明及自100年至104年間之航測影像照片等資料,主張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實際為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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