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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爸條款申報(FBAR 海外金融帳戶)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

台灣人擁有綠卡、美國國籍或過去連續三年度加權平均有待滿183天的外國人等美國稅務居民,若沒有申報「海外金融帳戶表格(FBAR)」,該怎麼辦?

持有綠卡或美國籍,只要每年在美國境外金融機構,包括保單、股票共同基金、現金等的銀行帳戶餘額曾超過1萬美元,按美國規定必須申報「海外金融帳戶表格(FBAR)」,否則被美國國稅局查獲證明有故意隱匿情事,可能招惹巨額罰款上身,甚至有牢獄之災。

美國政府監控海外帳戶態度轉趨積極,台灣人擁有綠卡、美國國籍或過去連續三年度加權平均有待滿183天的外國人等美國稅務居民,必須誠實申報美國境外金融資產,若意圖故意隱匿,最高將被處罰相當於未申報金融帳戶價值50%罰金或10萬美元之孰高的民事責任。如果逾期不申報還會有「刑罰」,處以最高50萬美元及最多十年的有期徒刑。

美國公民、領有美國綠卡,或是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只要是「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金融帳戶,在年度中任一時點,金額總計超過1萬美元,在每年6月30日前,都要向美國財政部申報FBAR表格。

申報FBAR表格,除了某些例外狀況外,個人被授權可簽名動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帳戶,也要申報該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資產。

一、哪些人須揭露在國外銀行帳戶的特定金融資產(FBAR)?

  • 美國人(United States person)如在任何外國金融帳戶擁有財務利益,或擁有簽字權,而帳戶在一年內的任何時候總值曾超過1萬元,就必須申報FBAR。

二、美國人的定義。

  • 「美國人」是指美國公民或居民;設立於美國或根據美國法例成立的各種組織,包括但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s)、合夥組織(Partnerships)、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還有根據美國法例成立的信託(Trust)及託管遺產(Estate)。

三、我一直依法申報所有應稅所得,也按期支付稅金,但最近才聽說我必須為我在國外的私人銀行帳戶申報過去幾年的FBAR報告,或申報我擁有簽字權的非美國人雇主的銀行帳戶。我能否根據「自願公開辦法」出面補救疏失?

  • 「自願公開辦法」(Offshore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的用意,在為以前有使用海外金融帳戶及境外公司來逃漏稅捐的納稅人提供一條出路,讓他們自願出面解決稅務問題。因此,如果據實申報所有應稅所得和繳稅,只是沒有申報FBAR,不要利用「自願公開辦法」。

    應該根據指示,若納稅義務人在被抽查前,提出「逾期申報的FBAR(Delinquent FBAR),並附上說明,解釋何以逾期提出這種報告,寄到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 Post Office Box 32621, Detroit, MI 48232-0621),同時也無低報稅金情事,國稅局不會因此祭出罰則。

    因違反稅法者眾,針對不同情況,美國 IRS 提供納稅義務人選擇,是根據是否有按時申報,是否有如期繳稅,是否曾有逃漏稅、揭露不實的情事,欠繳稅金是否屬小額或無稅金等,依情節輕重,做出抉擇,故除了自願公開辦法,也有其他的選擇。

四、在決定每個沒有申報的外國帳戶每年的最高總值,或是有未申報的外國實體每年的最高資產價值時,應採用何種匯率?

  • 主要根據www.fiscal.treasury.gov/當年底的匯率換算外國貨幣。如帳戶所在國採用多重匯率,採用當年底把帳戶裡的貨幣轉換成美元所適用的匯率。每個帳戶必須分別計算價值。

五、舉例:我於2007年搬到美國定居,現為美國永久居民的納稅人,有一年必須申報FBAR,可是沒有這樣做。這個納稅人是否會受到帳戶總值27.5%的罰款?

  • 一般來說,自願公開辦法中,依情節輕重及客觀條件的不同,對無申報海外金融帳戶的納稅義務人,分別可能施以帳戶總值27.5%、12.5%或5%的罰款,由美國IRS定奪。

    納稅義務人,若違反稅法相關的規定,相關事實只有某一年度的FBAR沒有申報,平常皆有按規定申報納稅,且無蓄意逃漏稅捐等,可經過專業人士協助分析,可能並不需也無資格參加自願公開辦法。通常,納稅義務人必須向IRS提出申請,申請通過才可以參加自願公開辦法。

六、放棄綠卡、國籍可行嗎?

  • 2008年6月16日通過的「棄籍稅」新稅法,讓納稅人在放棄國籍的前一天,符合特定之要件,須清算全球總資產,並非放棄綠卡、國籍即可了事。

    新法生效前,自動放棄綠卡或國籍者,在放棄後的十年內若待滿規定天數及符合要件仍須申報所得稅。新稅法雖取消這項規定,但要求在2008年6月16日之後棄籍者,符合特定規定,若為被選定的棄籍者(covered expatriate),須在Form8854中,登記及列示全球財產市值,大多數類別的資產,假定在棄籍前一天以市價全數變賣,考量相關免稅額後,做為報稅依據,俗稱棄籍稅。

    棄籍時,如果納稅人淨資產超過200萬美元,或過去五年應繳稅金平均超過15萬7000美元(2014年門檻,會視情況調整)或在過去五年沒有盡到納稅責任與義務,除了其他例外排除條款外,即為被選定的棄籍者。建議具美國公民身份及持有綠卡者,在棄籍前,應即早洽詢專業人員,才能有效減輕衝擊,順利完成棄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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