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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大陸新規,強制註銷後,股東、董事的這些責任仍需承擔

在公司治理與市場監管體系持續完善的背景下,《強制註銷公司登記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出臺,成為落實新《公司法》「強制註銷」制度的關鍵舉措。這一制度不僅填補了「僵屍企業」清理的程式空白,更明確了股東、董事等主體的責任邊界,對企業經營與市場秩序維護具有重大意義。

強制註銷的適用場景具有明確法定條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後,未在法定期限內(15 日)成立清算組並申請註銷登記,且該狀態持續滿 3 年公司登記機關可啟動強制註銷程式。需特別注意的是,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並非「已註銷」,而是處於「存續但不得開展經營活動」的狀態,需通過清算程式完成註銷;若逾期 3 年未處理,才會觸發強制註銷,這是對長期停業、無實際經營活動卻佔用市場主體資源的「僵屍企業」的重要清理手段。

企業被強制註銷後,原股東的出資責任、董事的清算責任不受影響。根據新《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若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資產損毀、滅失,或因拖延清算使債權人債權無法實現,需承擔賠償責任;股東若存在未繳足註冊資本、違規抽逃出資等情形,即便企業被強制註銷,仍需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實踐中,部分企業誤以為「被強制註銷就無需擔責」,這種認知存在明顯法律風險,例如某企業被強制註銷後,債權人仍可起訴股東要求其在未出資範圍內償還債務。

浩富解析:

即便企業被強制註銷,股東仍需對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若清算過程中,清算組需股東提供企業經營期間的財務賬簿、合同檔等資料,或協助處置企業名下房產、設備等資產,股東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否則可能因「怠於履行協助清算義務」被債權人起訴,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已明確董事為清算義務人,企業出現解散事由後,董事需在 15 日內組織股東成立清算組,啟動清算程式;若逾期未組織清算,或在清算過程中隱瞞企業資產、虛假編制清算報告,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需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部分董事誤以為「清算僅是股東的責任,與自身無關」,這種認知可能導致個人被列為被執行人,承擔巨額賠償,影響個人征信。

新聞連結:【2025/11/06 載自凱凱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