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d6a69faf1dfcc39d4f30490ddbd7f7

【中國法律】企業規章制度怎麼成為管理員工的有效依據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很多企業在管理員工、處理違紀行為時,往往忽視了一個關鍵前提——制度本身必須合法、合理、有效,才能作為處罰員工的依據。

因為涉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案子,司法機構一定都會審查它的合理合法性,什麼是合理合法?

「合法」比較簡單,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你不違反就是合法,法律沒有規定的,全歸「合理」管。

如何制定一套合法有效的公司規章制度,並使其真正成為企業管理員工、規範行為、追究責任的有力工具?

一、什麼是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

講之前,我先來舉一個合法但可能不合理的典型例子。

某公司維修崗位實行倒班制。在員工獎懲條款中,有這樣兩條規定:

1.員工如需換班,必須經直屬領導簽字或通過短信批准,未經審批擅自換班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另一處又規定,員工曠工一天將給予記大過處分。

我們來分析一下:

如果一名員工自行換班後,後續又正常補上了班,這種行為雖然違反了換班流程,但從後果來看,其違紀程度顯然要比「無故曠工一天」輕得多。但根據該制度,他面臨的卻是更嚴重的處罰——直接被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構成了明顯的不合理性。

即使這套規章制度已經履行了民主程式,並完成了公示、告知義務,是公司合法有效的管理依據。

但如果其處罰結果明顯失衡、違背常理,司法機關依然可能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必須滿足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1.內容合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2.程式民主+公示告知:需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向全體員工公示或告知。

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為企業對員工進行管理、考核乃至處罰的依據。

二、規章制度要「合法」:不能踩這些紅線!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尤其不能與《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衝突。以下是幾個常見「踩雷點」,務必注意:

1.不得設定罰款條款

法律並未賦予企業罰款權(除非地方性法規特別授權); 如果企業想實現經濟處罰目的,可通過績效考核、工資結構設計等方式間接體現。

2.不得侵犯員工人身權利

比如如強制搜身、限制人身自由、體罰等行為,均屬違法; 即便員工簽署了同意書,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3.不得歧視性規定

比如性別、年齡、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條款,一經查實將面臨行政處罰甚至訴訟風險。

4.不得隨意擴大「嚴重違紀」的範圍

例如「一次遲到可解除合同」、「輕微失誤即開除」等條款,可能被認定為顯失公平;

建議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嚴重違紀」的具體標準和觸發條件。

三、規章制度要「合理」:讓員工信服、法院認可

即使內容不違法,如果過於苛刻、不合理,也可能在司法實踐中被判無效。判斷是否「合理」,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與崗位職責相關

規章制度中設定的行為規範應與員工的工作性質密切相關; 比如要求銷售人員每天拜訪客戶5家是合理的,但如果強求財務人員每天接電話20通,則可能被認為不合理。

2.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制度規定應當具體、明確,便於執行; 如「工作期間不得玩手機」可以量化為「非工作需要,禁止使用私人手機」。

3.是否體現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對於輕微違規行為,建議設置漸進式處理機制(如警告→記過→解除); 避免動輒「一票否決」,否則易被認定為處罰過重。

四、規章制度要「程式合法」:民主討論 + 公示送達

這是最容易被企業忽略的一環,但卻是法院審查的重點。

1.民主程式:徵求意見 + 討論通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必須經過以下流程: 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討論;吸納合理意見;最終由公司決策層審議確定。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