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2 09:48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老母親患有多重身心障礙,名下財產僅現金600元,被政府安置在護理之家,每月得靠政府2萬1000元補助。她要求大女兒扶養,但大女兒上法院,以母親長期對她家暴、還強逼她當「檳榔西施」為由,拒絕扶養。法官認為,母親對女兒的虐待已達「情節重大」程度,其不僅未盡扶養責任,更造成女兒身心永遠的創傷,強令女兒扶養顯失公平,因此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據判決書指出,大女兒約4歲時,母親外遇導致父親離家,此後母親多次對女兒施以殘忍暴力。包括將她頭部浸入滾燙熱水、用指甲狠抓臉部致皮開肉綻、抓頭髮撞水泥牆導致頭破血流、以衣架、藤條、安全帽狂打致全身紅腫瘀青,甚至持菜刀追砍、過肩摔、反鎖房間軟禁。女兒國中時期因不堪忍受多次逃家,母親尋獲後更施以毒打。
判決書表示,女兒還有一名妹妹,兩女後來由外婆、祖父輪流照顧,母親經常不在家,晚上多在外遇對象處過夜,留下年幼姐妹自行煮白飯配白開水充飢。母親心情不好就拿孩子出氣,姊妹倆稍有不順即遭連環巴掌、罰跪,甚至要求她們假裝精神障礙者申領補助款,款項全由母親領走。
判決書還表示,大女兒升上高中後,曾遭遇性侵事件,母親不理她,還要她穿三點式內衣從事檳榔西施工作,收入全數上繳。多年來,母親幾乎未給予任何關懷或金錢援助,甚至到她打工的加油站討錢、毆打,導致女兒失業。 法官傳喚妹妹當證人,證實姊姊所述並非虛構,妹妹證稱,母親常抓姊姊頭撞地板、撞牆,用熱水澆頭,持藤條抽打;姊姊多次從二樓跳樓逃家,母親持菜刀追趕的畫面讓她至今心有餘悸。 法院審酌,母親雖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仍負有保護教養義務,卻長期對女兒施以身體與精神上的重大不法侵害,情節重大,已違反民法規定。 法官指出,民法扶養義務從「絕對義務」轉為「相對義務」,法院得依個案衡酌公平原則調整。母親未善盡母親職責,不僅未給予關懷慈愛,更讓女兒在恐懼與威脅中成長,身心受創多年,至今仍需長期治療。若強令女兒扶養,顯違事理衡平,因此裁定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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