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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股東多打錢給公司:算借款還是投資?

【浩富中國法務部門】

不少創業者或企業股東都會遇到一個困惑:明明公司章程寫了註冊資本,可實際運營中為了支持公司發展,往公司帳戶轉的錢遠超註冊資本。這筆「超額資金」到底算股東對公司的借款,還是追加的投資款?

一旦界定不清,後續股東退出、公司清算或產生糾紛時,很可能面臨 錢要不回、權益沒保障的風險。

案情還原:

某公司註冊資本 200 萬元,股東甲與股東乙簽訂《合作意向書》,約定共同投資該公司,雙方各占 50% 股權。後續兩人實際各向公司轉入 280 萬元,合計 560 萬元,遠超 200 萬元註冊資本。

後來股東甲主張:自己轉入的 280 萬元是公司向自己的借款,要求公司返還;股東乙則認為這是追加的投資款,應計入股東權益。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要點:

法院最終駁回了股東甲的借款主張,核心裁判邏輯圍繞「真實意思表示+多維度證據綜合判斷」展開,明確了 3 個關鍵判斷標準:

1.無借款合意的直接證據:《合作意向書》中未提及任何借款約定,也無雙方事後補簽的借款協議、借條等檔。

2.款項用途符合投資屬性:案涉 280 萬元用於公司長期經營周轉,而非短期資金拆借,符合股東對公司的資本性投入特徵。

3.財務記載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該公司財務賬簿混亂,僅靠部分模糊的往來款記載,無法證明雙方就 「款項性質變更為借款」 達成新合意。

簡言之,法院認定:這筆超額款項屬於投資款,而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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