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前主任檢察官吳怡盈利用週六加班,不料遇署內利用假日做打蠟施工,地板太滑,害她重摔在地,造成手臂骨折手術住院5日,術後仍有後遺症。吳怡盈認為前檢察長俞秀端沒盡到督導之責,提過失傷害告訴,院方做成不起訴處分。但民事部分吳怡盈要求地檢署和清潔公司應聯帶賠償共122萬9051元,法院判應賠償42萬9051元。
判決書指出,2022年2月間吳怡盈因公務繁重,利用週六假日回署加班,踩到除蠟劑瞬間滑倒、重摔在地,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術後殘存右肩僵硬等傷害更因此衍生創傷後壓力症、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睡眠障礙症。經送醫施行開放性復位及鋼板固定手術並住院5日。術後依醫囑禁止勞動3個月,前1個月宜需人照護。2個月以後應每週至少復健3次。吳怡盈公傷假3月,到5月16日才回復上班。
吳怡盈主張,地檢署透過清潔公司雇用黃女於此公共空間執行除蠟施工,導致地板濕滑,應於施作區域加強安全保護措施,然並未於走廊設置警示、標記或圈圍等安全維持設施,亦未派人於現場監督管理,即在走廊地板澆置除蠟劑,致她行經走廊時踩到除蠟劑而不慎滑倒。吳怡盈提出10萬元的醫療費、5萬餘元傷疤治療費、6萬餘元看護費、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地檢署表示,事故地點係供彰化地檢署內部使用之辦公廳舍,進出需經管制門或法警室換洽公證出入,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未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具有對民眾開放之公共性,且系爭事故當時於週末假日,2樓為管制區域,並提前公告請同仁不要來上班,非屬具有創造或維護公共利益功能之設施,而不具公物公共性,不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公共設施,且在施工前署內已透過電腦開機通知同仁將進行除蠟,工友亦通知不要來上班、加班。
承審法官表示,施工的黃女未放置警告牌、圈圍…等,確有疏失。彰化地檢署委由清潔公司施作除蠟工程,現場為公共空間,彰化地檢署及其委託清潔公司做走廊打蠟管理有欠缺,是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2項規定,請求彰化地檢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
至於賠償部分,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0萬元較為相當。因此彰化地檢署應給付42萬9051元為合理。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