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追稅的主要標的,是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若境內網紅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首先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起徵點的檢視包括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課徵標準上,114年期間的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3日表示,考量網紅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不熟悉,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
該局提醒,若於上述期間內,網紅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看更多 請先登入(內含精闢浩富解讀)
如需業務諮詢,歡迎聯繫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