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董某(男)和林某(女)曾是一對戀人並長期同居。2012年,兩人共同孕育了一個新生命。然而,此後雙方感情生變,關係破裂,董某拒絕承認自己是孩子的父親,並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撫養責任。林某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遂將董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董某與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並判令其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
法院裁判
案件審理過程中,林某提交了其在懷孕生產期間的《住院病例》《入院記錄》《分娩記錄》《住院收費收據》等證據,其中的聯繫人等均填寫了董某的資訊。董某則辯稱以上內容均為林某自己填寫,並否認林某主張的戀愛同居的事實。
林某向法院申請調取孩子在醫院的《出生醫學證明》,法院依法予以准許並向醫院調取了相關證據。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存根顯示,新生兒母親為林某、父親為董某,存根上附有董某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的手寫簽名。醫院出具的《剖宮產手術知情同意書》顯示,林某及董某在該同意書上簽名。據此,林某向法院申請親子鑒定,法院依法向董某詢問是否申請或配合與孩子進行親子鑒定,董某未予回應。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國大陸《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剖宮產手術知情同意書》及住院記錄等材料,足以證明董某在孩子出生時已對其父親身份作出明確認可。董某在沒有提出反證的情況下,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依法推定董某與孩子之間的親子關係成立。綜上,法院依法確認董某與孩子之間存在親子關係,並判令董某按月支付撫養費。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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