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台東縣蘭嶼鄉朗島國小的林姓男子,前年晚間因公路「路燈不亮、岔路無護欄」,騎車誤墜河床身亡。家屬據此向台東縣政府及蘭嶼鄉公所請求國賠1272萬元,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雖認定兩機關管理確有疏失,但死者未注意路況應負70%主要責任,最終判賠32.8萬元,全案可上訴。
法院調查指出,事發當晚林男騎車行經東80線環島公路彎道時,因路燈損壞無照明,未能及時發現彎道,而誤入通往漁人溪河床的岔路,加上岔路口未設護欄、河床階梯缺乏防墜設施,導致連人帶車跌落河床,當場死亡。
林父主張,兒子因公設管理疏失喪命,請求喪葬費9萬3975元、扶養費262萬7906元及精神慰撫金1000萬,共1272萬1881元。
台東縣政府稱,事發的「岔路」不屬於其管理的「東80線鄉道」範圍,且彎道角度不大,機車頭燈照明應足以辨識路況;河床階梯則屬蘭嶼鄉公所管轄,因尊重部落儀俗而未設護欄。
蘭嶼鄉公所辯路燈損壞是因小犬颱風不可抗力所致,災後積極修復,否認為道路、岔路及階梯的管理機關,強調林男已在蘭嶼居住9個月,對路況理應熟悉。
法院審理認定,台東縣政府為道路主管機關,蘭嶼鄉公所為路燈管理機關,未設護欄、反光標誌等安全設施,違反《公路法》第58條,確有欠缺。准許喪葬費全額,但精神慰撫金減為100萬,合計109萬3975元。又因林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須負70%過失責任,故判賠32.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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