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30日核釋,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者,該上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同年度交易符合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依同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即可排除房地合一2.0。
財政部表示,主要是去年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議有委員提出意見,認為暫繳納入上一年度房屋交易買賣所得,會讓應納稅額變得很高,且對房地交易對多數企業是偶一為之的交易,當年度不一定有房地交易,因此建議自暫繳排除,等到實際繳交所得稅時再計算。財政部蒐集國稅局案例後,認為此措施可行。
一般而言,企業營所稅暫繳是在每年9月,今年原則也是如此,但過去受疫情影響,曾放寬企業可免辦暫繳,等隔年5月再一次繳足,相關人士指出,對等關稅衝擊目前未定,今年所得稅申報期已延長一個月,目前不確定最後會不會採取免辦暫繳的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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