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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台灣居民在大陸處理事務該如何辦理授權委託手續?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台胞們在大陸交流日漸頻繁,也有不少的台胞們在內地/大陸買房、或做生意,這就衍生出關於不動產交易、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問題,而大陸與台灣地區的司法訴訟程式略有不同,台灣居民於大陸進行訴訟,到底該如何辦理授權委託相關手續呢?

一、無台灣居民居住證

1. 在大陸以外簽署授權委託書

(1)可通過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管道辦理,即當事人先在台灣對授權委託書進行公證,公證完畢後,公證機構將副本轉寄至台灣海基會;

(2)台灣海基會經過認證後轉寄給大陸擬使用地的省級公證員協會,在公證員協會收到後,當事人可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持公證書正本原件與公證員協會收到的公證書副本進行正副本現場核驗;

經核驗一致,公證員協會會向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出具核驗證明,即可完成委託手續。

2. 在大陸簽署授權委託書

大陸公證機構公證或人民法院法官見證即可。

二、有台灣居民居住證

根據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17條關於「持有台灣居民居住證的台灣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轉交的授權委託書無需公證認證或者履行其他證明手續」的規定,無論在大陸以外簽署授權委託書還是大陸簽署授權委託書,都無需再公證或者履行其他證明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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