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港澳台居民在中國工作,用人單位是否需要為其繳納社保呢?
這不僅是企業HR熱議的話題,也是港澳台同胞的利益所在。對於這類人群,社保繳納的規定都與中國大陸的居民有所區分,且二者也不能一概而論,在此進行區分討論。
在大陸工作的港澳台居民社保問題規定如下: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令第41號(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二條規定: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但對於滿足一定條件的港澳台居民,也可以不進行繳納。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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