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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如何認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案情】

李某(男)與陳某(女)於2007年登記結婚,同年生一子,2010年生一女。婚後陳某作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家庭及撫養子女,李某在外地工作。

後雙方因感情不睦,於2018年分居,2021年離婚。離婚訴訟中,法院已就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現李某再次起訴,認為陳某自2006年至2016年期間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其銀行卡取現、轉帳400餘萬元,係「螞蟻搬家」式惡意轉移財產,要求返還170萬元。審理中,李某向法院申請調取陳某名下所有銀行卡交易流水。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陳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款項支取單筆數額過大或者過於頻繁、累計金額過大,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情況。案涉取款、轉帳時間以及李某申請法院調取陳某名下銀行流水的時間基本發生在雙方正常生活期間,且現有證據難以證實通過自動取款機及銀行櫃檯的取款均係陳某所為,亦無法證明陳某取現目的係轉移財產,並非用於家庭生活。故對李某要求返還財產的主張以及申請調取流水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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