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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信託公司破產了,家族信託的財產會損失嗎?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2023年5月26日,進入破產程式近一年後,中國大陸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華信託」)正式被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這也意味著,新華信託成為2001年《信託法》頒佈後第一家破產的信託公司,也是自2007年6月1日《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信託公司破產首例。至此,中國國內68張信託牌照減少為67張。」

業內人士表示,新華信託破產,對其他個別風險較高信託公司而言,可能會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適者生存的規則沒變。同時也說明對於金融風險處置,市場化或是未來趨勢。

那麼我的受託人未來可能破產,家族財富如何能通過家族信託久遠傳承下去?如果我的受託人進入破產程式,家族信託項下的資產是否安全?是否會被作為信託公司的破產清算財產而處分?

信託公司不幸破產倒閉

中國大陸《信託法》第十六條第1款規定:「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信託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定: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簡而言之: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信託公司)的自有財產。即使信託公司破產了,信託財產也不屬於信託公司的破產清算範圍。

信託不因信託公司破產倒閉而終止

《信託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這也從實際操作上確保信託財產能夠獨立於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以及獨立於受託人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

《信託法》第四十條規定: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總結來說,即使信託公司破產,也不影響家族信託的財產安全性和信託的有效性。信託不因信託公司破產倒閉而終止,只要指定一家新的信託公司來承擔管理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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