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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一套住房出現三份遺囑,哪份才有法律效力?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濟南市民秦風與賈芳夫婦育有三個兒子,長子秦平(已去世)、次子秦偉、三子秦新。秦風與賈芳夫婦婚內購買位於濟南市某社區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女方賈芳名下。兩位老人去世後,秦偉及妻子程雲住在案涉房產,秦平的妻子李芳與女兒秦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秦偉、程雲訴至法院。

法官瞭解到,秦風與賈芳生前與秦花、李芳、秦平共同居住生活。並由李芳悉心照料秦風與賈芳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除給予物質上的支援外,還包括精神上的慰藉。2019年,秦風由秦偉接走。隨後秦花、李芳搬離案涉房屋。兩年後,秦風去世。

法庭上,原告秦花、李芳向法官表示,秦風生前立有代書遺囑一份,遺囑中提到,賈芳去世後秦風和大兒子秦平、秦花還有李芳一起住。李芳照顧他們老兩口8年了,照顧得挺好。他請律師立遺囑,將其居住的這處唯一房產自願給他的大孫女秦花,無人強迫……該份遺囑有見證人在該遺囑落款處簽名並捺印,且有遺囑光碟為證。

經過多方走訪及調查,此遺囑得到法官的肯定。老人去世後,秦花、李芳曾與秦偉、秦新協商處理遺產分割問題遭到拒絕。原因是秦偉手中也有一份遺囑。秦偉表示自己的父親秦風曾另立遺囑,而且這份遺囑的時間晚於李芳提供的那份。而這份另立的遺囑中清楚標明自己才是這套房屋的繼承人。

法官發現該遺囑部分內容為列印文字,部分內容為手寫筆跡,這份遺囑中提到,秦風是濟南某社區房屋(案涉房屋)的產權所有人之一,該房屋屬於他的份額是其個人財產。老伴賈芳去世後,至今未再婚。為防止日後因該房屋產生糾紛,現經慎重考慮,並在頭腦完全清楚的情況下立此遺囑。該遺囑立遺囑人處有秦風簽名及捺印。秦偉表示自己提交上述遺囑性質為秦風自書遺囑。秦新對秦偉提交遺囑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表示他每週都去看望秦風,老人的意識非常清晰。

正當法官團隊對秦偉提交的列印遺囑真實性進行商議和辨別時,不料又出現了來自第三人程雲(秦偉配偶)提供的第三份遺囑。

程雲表示曾與秦風簽訂遺贈扶養協定一份,約定由其負責秦風的吃穿住行、醫療等扶養義務,秦風去世後將全部個人財產贈與給程雲。而這份協定簽署時間也晚於秦偉提交的那份遺囑。這份協議中提到,秦風願意將所有的個人財產遺贈給程雲,包括濟南某社區房屋(案涉房屋)屬於秦風的個人全部份額,秦風所有的存款及退休工資等。程雲負責秦風的吃、穿、住、行、醫療、養老等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是指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給予幫助,精神上給予慰藉……合同落款處分別由秦風、程雲簽名及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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