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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務】列報海外所得 小心三地雷

【浩富台灣稅務部門】

引文:

民眾申報海外所得常見三大誤判,導致申報錯誤,包含誤以為海外所得屬查詢所得範圍、誤以為海外基金轉換不會產生課稅問題、誤以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跨類別盈虧互抵。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避開申報地雷,以免遭補稅甚至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人每戶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者,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最低稅負)。

中區國稅局彙整民眾申報海外所得時,常見三大誤判。首先,誤以為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

每當所得稅申報季,納稅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調所得,但由於海外所得資料來源眾多,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詢範圍,納稅人應主動申報。

國稅局指出,民眾若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海外基金,通常會收到金融機構郵件通知、對帳單等資料,納稅人可留意,若未收到相關通知單,應主動向往來銀行詢問,以免漏報。

第二種常見誤判是海外基金轉換,誤以為無任何現金匯入就無課稅問題。

實際上,海外基金轉換形同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金額,重新購買新基金,在基金轉換當年度就應計算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第三種常見誤判則是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誤以為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誤以為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

國稅局舉例,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營利所得互抵,常有民眾誤以為能跨類別盈虧互抵。

另外,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若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扣除不足,也不能遞延到以後年度扣除。

國稅局表示,對一般民眾而言,常會認為同樣是海外投資,有賺有賠,照理將應該都能夠互相扣抵,但稅法規定並非如此,過去常有納稅人未留意相關規定,導致短漏報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等,應注意是否有各種海外所得,並自我檢視是否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以免因疏忽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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