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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夫妻離婚,大陸的拆遷安置房屋該如何分配?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基本案情:

李娜與王小龍原系夫妻關係,婚後同王小龍的父母王父、王母共同居住在王父的住宅。

2018年5月,由於拆遷,王父與拆遷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王父的住宅房屋被拆遷部門拆除,按人口數量選擇安置房;拆遷部門按照現有安置人口,即王父、王母、李娜、王小龍4人,安置給王父A、B兩處樓房房屋,並支付相應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後王父領取了上述補償費用,也收取了兩套安置房屋。

2020年10月,李娜與王小龍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沒有共同存款、債務和共同房產。

李娜認為,以王父名義簽訂的拆遷安置協定,安置人口為包括自己在內的四個人,每人的安置面積為47平米,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其與王父、王母及王小龍分割兩處安置房屋。

王父等被告辯稱,房子系拆遷而來,原房屋是王小龍和李娜結婚前由王父購買宅基地修建,李娜未投資和參與建房。李娜與王小龍已經離婚,喪失了共同居住的權利,雙方離婚協定明確記載雙方沒有共同存款、債務和房產。所安置B處房屋已經出售他人。

法院認為:

在審理過程中,李娜補充訴稱,因王父、王小龍辯稱將B處房屋已經出售他人,故要求確認李娜對A處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可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法院認為,農業家庭戶依戶主申請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並非戶主一人享有,而應是整個家庭成員之間共同享有。王父與拆遷部門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載明案涉被拆遷房屋的被安置人系本案原、被告4人。王父簽訂合同的行為系代表行為,合同效力及於4人。原、被告均屬於拆遷被安置人,均享有因拆遷安置獲得的權益。原、被告因拆遷取得的安置房屋,李娜有居住使用的權利。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王父等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A處房屋交由李娜居住使用。王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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