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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公司與股東帳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可能導致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李春蕾(浩富商務聯盟合作之中國律師)


引文: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山東協同教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同教育公司)、田XX、宋XX、肖XX因與被申請人李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民終67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XX出借的款項均匯入了協同教育公司股東肖XX帳戶(大部分款項又匯入宋海平帳戶,小部分款項匯入協同教育公司帳戶),協同教育公司亦通過肖XX、宋XX等股東帳戶向李X償還借款。同時,協同教育公司的帳戶與肖XX、宋XX等股東的帳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且資金用途複雜,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協同教育公司、宋XX、肖XX申請再審稱協同教育公司實際控制肖XX、宋XX等股東帳戶,股東帳戶的資金屬於公司資金,但未提供充足的證據。

因此,法院認定因協同教育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肖XX、宋XX在本案訴訟期間又退出協同教育公司,致使公司變為一人有限公司(田XX一人股東)。以上情形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大陸《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最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山東協同教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田XX、宋XX、肖XX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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